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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能为个人担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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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张某向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于2002年8月10日与银行签订《住房专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作为建房资金;借款期限1年,由张某就职的某镇政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镇政府负责每月从张某的工资中代扣本息440.95元归还银行,同时订立了《委托扣款协议》。签订合同当日,银行依约付给张某贷款15000元。2003年3月张某调至某乡政府上班。
作者 叶勇 卢镇阶
出处 《质量指南》 2003年第21期18-1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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