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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建筑门窗、幕墙企业须持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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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通告,要求加强对建筑门窗、建筑幕墙的监督管理。通告指出,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塑钢门窗)、建筑幕墙产品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此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上述产品。同时,招标、施工单位不得设计、安装、采购、使用无证生产的上述产品。 通告中说。
作者 仲晖
出处 《质量指南》 2003年第Z3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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