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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存在标识问题的防‘非典’产品”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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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红古分局史英俊认为: 该案中A药房违反产品标识标注相关规定的行为,看似简单,其实并不好处理。这类违法行为较为多见,一般来说,执法人员都是依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产品质量法》进行检查、处罚。但是,《产品质量法》对此的处罚较轻,起不到惩治的作用。所以。
出处 《质量指南》 2003年第Z3期19-2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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