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贿罪现行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立法模式不够科学,定罪量刑标准不够全面,数额标准不够合理,量刑档次设置不够完善。针对这些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确立了数额与情节并重的双重处罚标准,二是设置了相对确定的数额标准;三是理顺了法定量刑档次的结构顺序。对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细化及完善,可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是合理确定受贿数额的具体标准,包括:维持现行刑法确定的受贿罪定罪起刑点数额标准;建立受贿罪定罪量刑的相对数额标准;调整受贿罪法定刑的数额标准设置。二是准确认定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情节标准,包括:选择受贿罪定罪量刑情节标准的模式;确定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基本情节标准;综合"数额比例与基本情节"认定犯罪情节。此外,建议将来立法再修改时单独设置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5年第6期64-74,共11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