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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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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自1987年恢复以来,遵循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共同参与的三方原则,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初步形成了三方机制,对体现劳动争议仲裁的公正性,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三方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高受案率和结案率,以适应当前劳动争议数量持续上升这一客观形势的需要,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各地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实践的成功经验,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于近日就坚持三方原则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1996年第3期4-5,7,共3页
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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