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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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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部办公厅2月15日就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处理工伤争议几个问题的请示》(京劳办文[1995]108号)答复如下(劳办发[1996]28号):一、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1996年第3期38-38,共1页
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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