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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中央直属企业集体合同报送审查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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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天津市劳动局来函问:中央直属企业的集体合同应如何办理报送审查问题?劳动部于1996年4月24日以"劳办发[1996]66号"文答复如下: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第23条"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性公司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1996年第6期39-39,共1页
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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