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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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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南省劳动厅日前就劳动争议当事人对更正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来函请示,劳动部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7月3日以劳部发〔1996〕216号文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对未向法院起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实有错误的裁决书,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1996年第8期41-41,共1页
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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