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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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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宁省劳动厅近日来函,就临时工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进行请示,劳动部有关部门经研究,于1996年10月15日以劳办发[1996]215号文答复如下:一、《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台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1996年第12期41-41,共1页
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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