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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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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1999年第12期33-33,共1页
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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