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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指令书可不载明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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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最近向劳动保障部请示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否要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事,劳动保障部办公厅于2000年3月29日复函(劳社厅函[2000] 43号),进行了答复: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00年第4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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