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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将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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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2001年3月13日,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28号。《通知)指出,各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按季或按月定期公布统筹地区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实行税务征收的地区。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01年第4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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