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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为社会养老组织义务服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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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在现今政治、经济条件下,应推行每个公民在年轻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要为社会养老组织义务工作若干时间,待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时,社会养老组织可为其提供与其对服务组织贡献相当的养老服务。
作者 陈跃新 曹鹃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01年第6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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