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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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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2001]44号)收悉。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01年第6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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