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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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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二、调整办法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01年第10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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