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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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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来的《关于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请示》(桂劳社报字〔2001〕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法复[1996]17号)中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02年第2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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