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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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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自1999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的统一要求,每年报批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并严格按两部批复的缴费比例执行,保证了原行业统筹企业缴费比例的平稳过渡。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03年第5期63-6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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