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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技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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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经研究,决定在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技校和培训机构)普遍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9月起,职业指导课程列为技校学生和培训机构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以下简称学生)必修课程。技校和培训机构要根据《职业指导教学训练大纲(试行)》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03年第6期64-6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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