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于严禁流动就业管理服务乱收费的通知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各省、自治区、宜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要求,在办理流动就业和企业用工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最近,个别地区在办理流动就业证时,违反规定乱收费,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防止类似情况再度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03年第10期62-62,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