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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打官司”为由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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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某公司员工张某,2002年6月某天因加班与公司发生争议,遂提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张某均败诉。在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第二天,公司以张某连续旷工231天为由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张某不服,在与公司协商和走访相关部门未果的情况下,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某认为提请劳动仲裁和进行诉讼是《劳动法》和《宪法》赋予的权利,这期间没有上班是由于要准备材料和参加诉讼活动,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
作者 王天贵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04年第1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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