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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遭报复受伤理应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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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李某是某食品厂门卫,2000年7月13日,在李某值班期间,一外单位运送货物卡车从食品厂往外拉货。按照规定,应当出示有关出门凭证(出门卡),但卡车司机蒋某以常来拉货为由未出示出门卡,李某阻拦货车出厂门,二人发生争吵,李某被蒋某打伤。按照规定,李某被当地劳动保障机构认定为工伤。
作者 申思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04年第2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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