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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在先 调整岗位无需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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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于某于1992年10月进某工程公司从事工程设计、质检等工作。1998年9月,于某将公司图纸等有关资料带入另一企业,获得非法收入10万元。公司得知后,随即向公安部门报告。经公安部门侦察,认定于某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取保候审。于某回公司后,要求恢复原工作。公司未同意,并重新安排于某在新的岗位工作。1999年10月16日,于某在旷工4天后,由其爱人向公司递交一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此后便一直不去单位上班。1999年11月,该公司解除了与于某的劳动合同。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05年第5期57-5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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