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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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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监察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农业厅(局)、商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资委(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共青团、妇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06年第3期57-6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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