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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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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国《劳动法》在坚持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企业有自主用工的权利,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又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请问这一规定是否与《劳动法》中企业自主用工的规定相悖?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07年第3期62-6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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