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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2007年5月10日起,山东省内的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待遇支付。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07年第6期51-5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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