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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维权之路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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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回顾王某为某市服饰有限公司缝纫女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实行多劳多得,但王某对公司的工作条件并不满意。王某在公司上班期间,找到一家条件相对比较优越的床上用品厂后,便要求公司结算被拖欠的4个多月工资。公司以王某未按公司规章制度提前2个月提出辞职而拒付工资。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07年第8期46-4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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