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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劳动关系仲裁案引起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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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3月丰志军从四川来到浙江某地打工,被某建筑企业负责人孙某聘用,从事工程挖土方工作。未签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每月1200元,丰志军进入工地第3天在工作中受到了事故伤害,丰志军找孙某及工地负责人解决未果。同事告知丰志军,可以找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丰志军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并被告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的规定。
作者 李鹏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07年第8期49-5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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