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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能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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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王某于1997年进入某服装厂工作,2006年3月,因长期无故旷工被除名,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服装厂除名决定无效,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工资。仲裁委受理后,认为服装厂拖欠王某的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支付。
作者 刘倩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08年第1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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