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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约定试用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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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2008年1月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做前台接待工作,约定实习期1个月。2月份时,公司称单位有意向接受我,但准备安排我去业务部门工作,需要在业务部门实习1个月,之后再与我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08年第4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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