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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与工伤责任岂能一并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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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05年10月,刘某经人介绍,到张某承包的建筑工程公司的某建筑工地做工,每月工资1100元,工资由张某支付。2006年3月23日,刘某在施工时不慎坠落,造成左手粉碎性骨折。刘某出院后要求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建筑工程公司以工程已承包给张某为由拒绝,刘某经劳动争议仲裁后诉到法院。
作者 童琳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08年第5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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