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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发改委:对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国家发改委决定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08年第8期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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