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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上对价平衡原则的司法运用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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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价平衡原则是保险技术性的要求,是维系保险制度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基础。该原则在保险法上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风险增加和复保险通知三大领域。司法裁判中,坚持对价平衡原则下的利益衡量,是司法对保险技术性的尊重和司法精细化的体现。
作者 唐世银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44-49,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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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7

  • 1陈云中.《保险学》,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73-74页.
  • 2[日]山下友信:《保险法》,东京:有裴阁,2005年,第373页.
  • 3江朝国.“对价平衡原则介入契约自由之界线一善意复保险危险发生后不得请求保费返还”,载《台湾法学杂志》2010年12月165期,214页.
  • 4郑子薇."论保险法上告知义务之改革一以对价平衡原则及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政治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2013年硕士论文.第6页.
  • 5欧千慈.“保险法上对价平衡原则之研究”,中正大学财经法律学研究所2007年硕士论文,第11页.
  • 6郑子薇.“论保险法上告知义务之改革一以对价平衡原则及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政治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2013年硕士论文,第11页.
  • 7我国台湾地区司法主管机构民事判决2004年度台上字第2591号,转引自欧千慈.“保险法上对价平衡原则之研究”,2007年中正大学财经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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