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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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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措施 2004年11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单乙醇胺和二乙醇胺)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09年11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90号公告,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伊朗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出处 《中国贸易救济》 2015年第21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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