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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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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影响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成效的主要原因 (一)理论尚不明确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其职权的行使肩负着国家和社会利益,然而环境污染侵害的就是社会利益,故不能否认检察机关同污染企业、违法行政机关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且“民告官”方式并不轻松,利用检察机关“官告官”方式更有利于对环境幕后黑手——“怠于监管”行政机关的监督。如果行政机关严重渎职,检察机关还能以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必将进一步有效督促行政机关履职。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5年第12期38-39,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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