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剧场与法庭伦理类质性的研究,有利于拉近艺术与法律的距离,廓清艺术与法律的伦理地位。类质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剧场与法庭作为场域具有精神逻辑上的一致性,是满足主体伦理精神诉求的地方。二是剧场与法庭在伦理的效力上具有互渗互补、各有侧重的特点。剧场伦理升格为道德规制,对演职人员的行动形成接近于法规的强制力,剧场成为法庭伦理审判效力的柔性补充和审美提升。三是剧场与法庭效力融通、相映成善,共同成为受人敬仰的伦理道德景观。剧场与法庭在形制设计上极为相似,强大的仪式感和叙事性满足了评判者审善罚罪的道德诉求。其客观价值被伦理的最高形态暨国家伦理意志接纳、肯定、扶持、利用,并以国家剧院、最高法院的形式庄严耸立,成为体现当代伦理精神的最高殿堂。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33-38,共6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中国影视案情片与法律批评研究"(编号:2015M57132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涉案影视片的法律叙事研究"(编号:13YJC760069)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中国案情文学与法律批评研究"(编号:L14DZW017)
沈阳师范大学优秀科技人才(第一层次)支持计划项目(编号:054-9140011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