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证据契约制度是私权自治原则与证据制度融合的产物,制度的构建须兼顾实体和程序规则,满足私法契约的基本要求,契合诉讼目的论、诉讼构造等基本理论。民事证据契约制度是关涉当事人胜负的关键问题,有核心利益者无权订立证据契约。当事人关于证据方法、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明度及证明责任等约定的效力应在此前提下,结合其各自特点予以区别对待,以保障证据契约制度的良性运作。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74-80,共7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民事裁判中的司法控制与结果导向方法研究"(编号:YKC20150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