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违法性认识不是违法性认识的对象,也并非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但要想成立行政违反加重犯,则必须具备行政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就认识错误而言,行为人对符合行政管理规范规定的禁止事项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的认识错误,可以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但对禁止事项的评价错误则属于法律的认识错误,只有根据具体情况,行为人确实不具有回避行政违法性认识错误之可能时,才不构成相应犯罪。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5年第6期90-97,共8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河南省哲学与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行政法与刑法衔接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5CFX002)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行政法对刑法的规范效应分析"(项目编号:2014-qn-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