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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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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从抗诉和检察建议两个方面,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抗诉职能和检察建议的力度,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是行政诉讼活动,而不只是行政审判活动。它不仅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还包括原被告双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行政诉讼重要目的,应当从制约行政权的角度,强化对行政机关干预立案、审判、撤诉和履行行政裁判的监督,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权,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律监督,拓展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作者 史艳丽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169-173,共5页 DongYue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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