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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法定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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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条款生效的近三年来,鉴定人出庭现状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观,颇受争议。如何正确理解该条款成为关键。文章通过分析鉴定意见的双重价值(专业价值及证据价值),解读鉴定人出庭的法定条件,总结鉴定人出庭的意义及影响。
作者 刘道前
出处 《人民论坛(中旬刊)》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98-10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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