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会[2006]3号)将股份支付划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该准则规定:上市公司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
出处
《纳税》
2015年第3期54-56,共3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