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公司与当地军分区合作开发房地产。即由军分区出土地.我公司出资金联合开发经营用房。根据联台开发协议约定。我公司对所开发的经营用房租金使用20年后将所建的建筑物无偿归还给军分区。(《国家税务总周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锛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褥若千年的土地使用杈,甲方悬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
出处
《纳税》
2015年第3期70-71,共2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