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出处
《纳税》
2015年第3期72-7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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