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营改增”前购买的物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问:我公司为“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日前,我公司处置一批使用过的物品,该物品均为“营改增”前购买,且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理由如下: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针对我公司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因为没有政策明确规定可以简易征收增值税,所以应当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该观点是否正确?
作者 付继春
出处 《纳税》 2015年第11期79-80,共2页 Tax Paying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