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公司为“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日前,我公司处置一批使用过的物品,该物品均为“营改增”前购买,且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理由如下: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针对我公司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因为没有政策明确规定可以简易征收增值税,所以应当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该观点是否正确?
出处
《纳税》
2015年第11期79-80,共2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