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A公司与B公司各出资1000万元成立C公司,各占50%的股份。2015年8月A公司决定从C公司退出,8公司表示同意。截止2015年8月,C公司账面反应净资产为29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任意盈余公司150万元,未分配利润450万元。A公司退出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调回资金。一次性由c公司支付2000万元:二是履行法定撤资程序后,由C公司一次性支付2000万元;三是股份由B公司认购或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由B公司认购,则由B公司一次性支付2000万元:如果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一次性支付2000万元。请问:1.终止投资经营是否可以直接调回资金?2.公司注册后股东是否可以撤资?3.是否可以由公司回购本A公司所持股份?4.撤资和转让股权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什么区别?
出处
《纳税》
2015年第12期39-4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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