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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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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公司有一处闲置的仓库,于20i5年1月1日起出租,每月租金为1万元,租赁期空2015年9月30日结束,并于当日对外出售,取得价款为100万元,本公司采用的会计制度是企业会计准则,在2015年1月1日起此仓库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都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请问,此仓库的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限勘扣除的基数?
作者 黄笑萍
出处 《纳税》 2015年第12期84-85,共2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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