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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办错案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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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检察人员办案中有错案发生.依据情形可被追究司法责任。即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等。
出处 《农家女》 2015年第12期63-63,共1页 Rural W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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