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指负责对食品安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界定适用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要件,需要准确理解本罪主体的特征。鉴于司法过程中食品监管渎职罪主体确定难,应当厘清食品监管职责,强化食品监管渎职罪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耦合度。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2期101-102,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