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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司法环境 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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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鄂尔多斯市鑫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河南金茂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完工诉至法院,要求与河南金茂工程有限公司解除施工合同。法院于2014年9月2日判决解除施工合同,被告河南金茂公司在判决生效起3日内退出原告鄂尔多斯市鑫亿达房地产公司施工场地。
作者 李慧琴
机构地区 杭锦旗人民法院
出处 《实践》 2015年第12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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