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中国的慈善组织都带有一定官方色彩,政府对其实行严格的管制。然而,随着经济和政治改革的推进,诸多社会问题相伴而生。慈善组织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公共性,其所获取的资源来自社会,用于社会,其活动能够解决公共问题,增进公共福祉。因此,政府对慈善组织由管制向解制过渡,双重管理体制终结。针对其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将颁布实施《慈善事业法》,这不是管制的加强,而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慈善组织和事业的发展。为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有必要以监管治理共同体的形式,实现政社合作共治,推动慈善组织和事业的发展。
出处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第6期47-51,共5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基金
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4RKB01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