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及时通知义务是关于保险契约成立后至保险事故发生期间的法定义务,此义务是基于最大诚信和对价平衡原则的法理基础,作为双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有效补充,其立法效果在于可恢复对价平衡以"控制风险"和"保险人利益止损、投保人因怠于通知而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规制。司法实践中,明确义务履行权义归责标准则是衡平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应确立义务履行原则和宗旨,并从客观具有保险事故事实、主观应知保险事故发生、义务人延迟通知以及义务人主观态度等多方面确定司法归责标准。
出处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6期8-10,共3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专项(12JD710061)
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2012YB03)